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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祥子‘s blo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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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祥子‘s blog]]></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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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商务部原副司长邓湛卷入郭京毅案被正式批捕]]></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律师实务]]></category>
<pubDate>Thu, 04 Dec 2008 07:50:0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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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核心提示：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双规”已经超过3个月，先后被拘的律师张玉栋和前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已经正式批捕，进入司法程序。业界普遍认为，近日国美电器黄光裕被拘一案，与郭京毅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br/>............<br/><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BE%258B%25E5%25B8%2588" rel="tag">律师</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BE%258B%25E5%25B8%2588%25E4%25BA%258B%25E5%258A%25A1%25E6%2589%2580" rel="tag">律师事务所</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A4%2596%25E8%25B5%2584%25E5%25B9%25B6%25E8%25B4%25AD" rel="tag">外资并购</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95%2586%25E5%258A%25A1%25E9%2583%25A8" rel="tag">商务部</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B3%2595%25E8%25A7%2584%25E5%258F%25B8" rel="tag">法规司</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F%258C%25E8%25A7%2584" rel="tag">双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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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期待创业板推出配套措施还需跟上]]></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创业板]]></category>
<pubDate>Thu, 04 Dec 2008 06:29: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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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 千呼万唤的创业板市场创建再次传来证监部门的声音。12月1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深圳召开的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将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尚福林称，针对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的现实需求，在创业板制度的设计上要探索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新市场，增加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覆盖服务能力。<br/><br/>　　进入2008年以来，证监部门加快了创业板筹建的准备工作。3月，证监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酝酿已久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与制度设计等政策方案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br/><br/>　　毋庸置疑，在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之际，创业板的推出正当其时。因为创业板的推出，将有利于拉动社会投资，加大投资力度，加强企业活力。创业板的推出，将进一步为中国的PE、VC等创投基金提供一个相对便利和有效的退出和投融资市场；同时也将为中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环境和基础条件。<br/><br/>　　当然，推出创业板时，要注意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的区别。不能把创业板做成第二个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市场，尤其要注意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产业方向上要注重倡导环保、新能源等符合科学发展的产业。<br/><br/>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证监会向社会各界发布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中，创业板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人民币，强调企业的成长性，并且创业板市场的高知识和技术壁垒所形成的较高信息非对称性，因此客观上也对细化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等，提出了较高要求。<br/><br/>　　应当指出，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仅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率是不够的，还应该实行严格的投资者筛选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从而降低市场风险。<br/><br/>　　而且，应在创业板市场引入发达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虚假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必须实行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拓宽投资者的维权渠道，主要有几个方面：<br/><br/>　　一是建立并完善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增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成本。创业板这样的市场，由于股本较小，特别容易引起炒家的炒作；由于门槛较低，容易鱼龙混杂，产生内幕交易。为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亟须在创业板推出之际，同步推出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健全投资者维权渠道，以震慑企图浑水摸鱼者。<br/><br/>　　二是应考虑推出辩方责任举证倒挂制度。创业板市场相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更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和信息瓶颈特征。这导致了创业板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信息筛选和辨别成本更高，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求信息相对强势一方的上市公司和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方举证，是降低信息壁垒，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有力保障。<br/><br/>　　三是在创业板市场适度推出市场争议的和解制度。我们认为，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是净化市场气氛的手段，而非目的。对于一些并非主观恶意的市场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市场争议和解制度来加以有效疏导。即事实上造成其他投资者损失的非主观恶意的市场违规行为者，可以通过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与受损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式的和解协商来化解市场风险。<br/><br/>　　最后，在创业板的退出机制方面，管理层还应拿出一个恰当的制度，主要是在允许退出的时间限制上有所规定，既保护好PE、VC等的创投热情，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br/><br/>　　我们认为，创业板市场并不仅仅是为创业性、成长性的企业和高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融资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为创业性、高成长性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资源配置场所和风险分散市场化的风险管控市场。因此，我们期待创业板市场推出时，能够衔接更多的配套保障体系。 <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8%259B%25E4%25B8%259A%25E6%259D%25BF" rel="tag">创业板</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8%25AF%2581%25E7%259B%2591%25E4%25BC%259A" rel="tag">证监会</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ipo" rel="tag">ip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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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九项金融政策措施促经济稳股市]]></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公司证券]]></category>
<pubDate>Thu, 04 Dec 2008 06:27:1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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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 新华社电 <br/><br/>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br/><br/>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br/><br/>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br/><br/>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 <br/><br/>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br/><br/>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 <br/><br/>　　（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br/><br/>　　（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br/><br/>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 <br/><br/>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br/><br/>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 <br/><br/>　　（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br/><br/>&nbsp;&nbsp;&nbsp;&nbsp;【深度解读】<br/><br/>&nbsp;&nbsp;&nbsp;&nbsp;落实十万亿资金来源 国务院九措施“开渠引水”<br/><br/>&nbsp;&nbsp;&nbsp;&nbsp;据新华网报道，12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共提出了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等9项措施。 <br/><br/>　　“这次会议主要为落实国十条的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当日晚间对记者表示。 <br/><br/>　　之前，国务院提出了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并推出4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各地政府也随之纷纷宣布大规模投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各省市的投资总额已经超过10万亿。如此庞大投资计划的资金从何而来，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br/><br/>　　事实上，人民银行已经放松了银根，开始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通过下调利率、存款准备金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来向市场注入流动性，但银行的扩大贷款的积极性仍然不足。 <br/><br/>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会议强调，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br/><br/>　　对此，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仇高擎认为，九条措施紧扣“国十条”扩大内需的主题，在中小企业贷款、鼓励消费上有很切实的措施。 <br/><br/>　　仇高擎表示，目前在中小企业贷款领域，银行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担保公司的担保。 <br/><br/>　　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三条支持信用担保公司发展的措施。即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br/><br/>　　仇高擎表示，目前担保公司实力较弱，并且分散，缺少比较强的担保公司，国务院的措施正是支持担保公司做强。如果担保公司资本金有限，所能担保的额度也有限，能支持的企业也有限，因此国务院此次强调要鼓励地方政府来对担保公司注资。 <br/><br/>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哈继铭认为，这是明确要求银行扩大消费贷款的发放。目前，中国的贷款主要发放给了企业，个人消费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12％左右。为了扩大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要求银行扩大住房、汽车贷款。此前“家电下乡”等扩大农村消费市场的措施正在采取，通过发放农村消费贷款可以有效扩大农村的消费能力。 <br/><br/>　　仇高擎表示，原来商业银行在核销不良贷款时，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程序很慢，而且标准也很严格，不少需要核销的不良贷款不能及时核销。新政策可能会放松核销的标准和程序。 <br/><br/>　　此外，仇高擎还认为，对于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三农以及灾区贷款，可能会在财税上给予商业银行一些优惠，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 <br/><br/>　　哈继铭也表示，对于商业银行对某些特定企业的贷款，可以给予财税优惠。 <br/><br/>　　在调动银行积极性的同时，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 <br/><br/>　　在资本市场方面，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 <br/><br/>　　在保险方面，要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br/><br/>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1世纪经济报道)<br/><br/>　　金融国九条出炉 追加千亿政策贷款<br/><br/>　　国务院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9项措施，分析人士认为后续还有利好股市政策<br/><br/>　　"保增长"大局下，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经济增长?"国九条"及时出炉了。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9项政策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要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br/><br/>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br/><br/>　　有关专家认为，从追加贷款这一举措来看，政策性银行将在今年保GDP的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而调动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亦是近年来所未有过的提法，是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重要举措。<br/><br/>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霍德明表示，此次推出的9条金融政策中，第一条最为重要，其中提及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其针对对象将是国家开放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1000亿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此举表示国家要让政策性银行发挥作用，保住年底的GDP 增长。"<br/><br/>　　首都经贸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连城昨天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1000亿贷款通过乘数效应可带动几千亿投资，政策力度非常大，这些政策性贷款主要投向农业和出口。<br/><br/>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增长室主任刘霞辉也认为，这1000亿贷款主要用于农产品收购和其他特种项目的贷款。他还指出，国家近些年来一直没有对商业银行提出过贷款要求，这次提出要调动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是放宽货币的一个很重要的信号，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国家有可能适当放松对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考核标准。<br/><br/>　　会议还提出，要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稳定股票市场运行。刘霞辉说，这表明国家有可能出台后续的股市支持政策。(每日经济新闻)<br/><br/>　　金融"国九条"出炉：稳定股市运行<br/><br/>　　核心提示：国务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br/><br/>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br/><br/>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br/><br/>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br/><br/>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br/><br/>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br/><br/>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br/><br/>　　(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br/><br/>　　(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br/><br/>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br/><br/>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br/><br/>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br/><br/>　　(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br/><br/>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汇报，批准了有关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br/><br/>　　解读金融"国九条"<br/><br/>　　"国九条为经济下滑<br/><br/>　　铺了一层防护网"<br/><br/>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说，近期频繁的高规模会议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鼓励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获得贷款成本等已迫在眉睫。高善文作了个比喻，他认为，经济着陆的下方无非是"水泥地"或"水面"，但现在国家为经济的下降铺了一层富有弹性的"防护网"，"这样，即使落地也不至于伤得很重。"<br/><br/>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br/><br/>　　首度亮相国务院会议"<br/><br/>　　宏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房四海认为，按照目前的政策规模和力度，预计明年一季度后可能结束通缩预期，明年四季度可能出现小幅通胀、经济发展回归正常。<br/><br/>　　房四海指出，9项政策中，"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的提法，将更受市场关注。此前企业一直未被允许利用贷款进行并购，这次在如此高规格的会议上加以确定，体现了政府保增长的信心和决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是首次在国务院会议上正式提到，体现了政府意图通过优化重组的方式来救房市，避免市场崩盘。股权投资基金则将对股市形成利好，在对PE等投资基金给予鼓励和引导的同时，其也将规范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方式。<br/><br/>　　此外，"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也是首次在国务院会议上被提及，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多地投身到实业投资中去。(东方早报)<br/><br/>&nbsp;&nbsp;&nbsp;&nbsp;【A股影响】<br/><br/>&nbsp;&nbsp;&nbsp;&nbsp;“政策性”牛市开始出现<br/><br/>　　国内经济乐观地预计最早在2009年一季度见底。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实施起来需要时间，体现到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更需要时间，这是股票市场空头主要的看法。笔者认为，投资者对二级市场走势不应该太悲观。综合各种信息看，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挽救经济。在密集投资下，作为经济先行指标的全社会用电量，甚至是工业增加值可能会提前企稳。股市有着超前预期与超前反应的特性，行情也不会等到各项数据明显好转后再上涨。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充分调整，随时都可能发生反弹。<br/><br/>　　一方面是经济下滑，一方面政府将不断出台经济刺激计划，股票二级市场在经济下滑和积极政策之间角力过程中大幅震荡。未来一段时间，角力继续，市场仍将宽幅震荡。在政府加大保经济增长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下滑的恐慌将逐渐减少，更多的人开始相信政府的稳定经济的能力。一些积极信号已经开始显现，例如股票成交量在放大，投资板块股票已经受到扩大投资等消息的刺激企稳并有较大升幅，作为“准平准基金”的社保基金开始加大股票投资。<br/><br/>　　我们认为，在“快、重、准、实”等系列政策的刺激下，A股市场悲观情绪将减弱，投资信心逐渐将得以增强。一个充满震荡的“政策性”牛市开始出现。(西南证券 解学成)<br/><br/>&nbsp;&nbsp;&nbsp;&nbsp;以全局思维把握战略机会<br/><br/>　　从10月底的1665点起到昨天收盘，沪综指已经上涨了300点，涨幅为18%。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基本面的坏消息依然如潮水般向市场倾泻，但长期投资者的理性入场使得这些负面消息，没有从根本上对股指运行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好消息是，在全球各国央行的努力下，全球信贷市场出现了明显解冻，这使得濒临崩溃的投资者信心得到适度的恢复。考虑到信贷市场危机基本解除，这可能预示全球股市再度创出10月份创下新低的几率并不高。目前沪综指已经回到60日均线的位置，这预示最近三个月入市的投资者总体处在盈亏平衡点上。笔者认为，中国股市正面临十年一遇的战略性机会，长远看中国股市将面临巨大的增长空间，投资者应在少计较短期损益的基础上，以全局思维来把握这一机会。　　<br/><br/>　　经济刺激政策抬高市场底部<br/><br/>　　毫无疑问，一连串的经济刺激政策会通过地产市场的影响，间接对股票市场运行产生巨大影响。经济刺激政策对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整会产生支撑作用，已经回调25%到30%的房地产价格有望出现企稳。这将对中长期的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股票市场长期底部存在前推的可能。<br/><br/>　　一方面，近期大幅降息和70%的利率优惠，使得购房者的按揭支出与收入之比将出现18%至25%左右下降，这相当于房价降低了18%至25%。也就是说，近期央行和银监会的措施，使得房价的底部抬高了约20%。这会使得房市的调整期缩短、调整幅度减小，对地产业是极大的利好。另一方面，股市由于降息会降低270亿元左右的上市公司成本，也将抬升市场整体的价值中枢。<br/><br/>　　央行超预期大幅减息，会使得楼市、股市见底时间提前。不过在操作方面，我们认为投资者依然应当谨慎，因为经济基本面的情况决定了股市的筑底过程相对漫长，初步估计会达到5至8个月之久。　　<br/><br/>　　<strong>20倍市盈率制约市场短期反弹空间</strong><br/><br/>　　目前被市场空头作为主要论据的是俄罗斯股市（动态市盈率为3.1倍），认为中国股市也存在这一风险。事实上，俄罗斯股市估值大幅下移主要和俄罗斯币值波动关系巨大。类似的还有泰国和印尼股市，市盈率均在6倍左右。如果未来人民币保持适度的稳定，中国股市估值水平将不会遭受俄罗斯式的厄运。<br/><br/>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A股市场估值水平依然位居全球之首。10月以来全球股市普遍开始回升。全球股市（摩根AC世界指数）动态市盈率水平在10.2倍（距离15倍的正常水平约有50%的空间，但市场回到正常水平尚有较长一段路走）；摩根新兴市场指数市盈率在8倍左右，新兴市场的市盈率比成熟市场要低 25%左右，反映出投资者更加忧虑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前景。由于资本管制和投资者类别的原因，中国股市呈现出三元特征：A股动态市盈率（15倍）依然在全球股票市场估值最高；H股动态市盈率（9倍）则正好介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市盈率之间；而B股市场动态市盈率（7倍）则比全球新兴市场市盈率还低出13%。<br/><br/>　　笔者认为，未来较长时间内中国股市（包括A、H和B股）市盈率水平可能运行在10倍至20倍之间，A股接近10倍市盈率时有明显低估之嫌，而超出20倍市盈率就可能面临估值偏高的风险。　　<br/><br/>　　资产配置上宜有大局观<br/><br/>　　具体操作方面，我们认为投资者应有全局思维。首先，阶段性提高股票资产占比。资产配置方面，可以尽量多地配置股票和偏股类的债券，考虑在半年内将股票配置的比例提高到八成左右。其次，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投资标的的前提下，在市场选择上就低不就高。比如，同一公司股票，选择价格更低的H股或B股。第三，坚持低吸原则。在确定市场已经基本见底的大前提下，考虑到经济复苏是一个漫长过程，期间负面宏观信息可能会不断出现，负面冲击会始终存在，从而会带动股价出现较大波动。应当抓住向下波动时的机会。<br/><br/>　　短期来看，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即，市场对于政府刺激经济与市场的预期有机会在近期再次升温，并将政策的重心从财政政策转向货币政策（包括上周三的大幅降息）以及直接刺激消费的政策（例如房地产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调整等等），可能带动房地产与消费等板块新一轮反弹。但一旦反弹导致市场估值接近20倍的水平（20倍动态市盈率对应的点位在2600点附近），将导致市场再度进入估值偏高区域。所以，沪综指接近这一点位时，投资者可以考虑适度逢高减磅。(中证投资 徐辉) <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9B%25BD%25E4%25B9%259D%25E6%259D%25A1" rel="tag">国九条</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8%25AF%2581%25E5%2588%25B8" rel="tag">证券</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8%259B%25E4%25B8%259A%25E6%259D%25BF" rel="tag">创业板</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9%2587%2591%25E8%259E%258D" rel="tag">金融</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8%259E%258D%25E8%25B5%2584" rel="tag">融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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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律师实务]]></category>
<pubDate>Sat, 29 Nov 2008 14:32: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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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 一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约定招标结果又未采用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效力之争尤为激烈，也备受社会关注。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br/><br/>&nbsp;&nbsp;&nbsp;&nbsp;[案情]：<br/><br/>&nbsp;&nbsp;&nbsp;&nbsp;2004 年1月14日，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建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br/><br/>&nbsp;&nbsp;&nbsp;&nbsp;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江苏省及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员于1月29日议标得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 2月9日，吉斯达公司却向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经过评议决定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依此“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吉斯达公司为发包方，冶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A、B、C、D、E馆及附属设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10%，计300万元，等等。2月27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工程款，冶金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双方确定该合同关系时，吉斯达公司并未办理该项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br/><br/>&nbsp;&nbsp;&nbsp;&nbsp;3 月18日吉斯达公司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11月取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通知，12月13日取得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由于上述证照手续是在2004年底前才办妥，故双方约定的“D、E馆2004年5月底完工，地面6月10日前完成。完工后45天内竣工。A、B、C馆在D、E馆完工前陆续开工”的合同条款并未能够履行。2004年11月19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全部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2001年定额已停止执行，这样按原合同已无法执行。鉴此，通知贵公司从2004年7月30日起正式终止施工总承包合同，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履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际损失我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赔付。变更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通知发出后，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公司诉至法院。<br/><br/>&nbsp;&nbsp;&nbsp;&nbsp;原告吉斯达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确立前，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br/><br/>&nbsp;&nbsp;&nbsp;&nbsp;被告冶金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不许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被告不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br/><br/>&nbsp;&nbsp;&nbsp;&nbsp;[裁判要点]：<br/><br/>&nbsp;&nbsp;&nbsp;&nbsp;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不适用。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属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生效之范畴。原告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其基于此要求被告返还 30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的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诉讼保全费15520 元、实际保全执行费8800元，合计49730元，由原告负担。<br/><br/>&nbsp;&nbsp;&nbsp;&nbsp;[评 析]<br/><br/>&nbsp;&nbsp;&nbsp;&nbsp;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日益普遍起来。招标投标从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要约和承诺，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为此，在《合同法》之外，还需要用《招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但《招标投标法》又有其适用的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即所涉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2、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界定。<br/><br/>&nbsp;&nbsp;&nbsp;&nbsp;<strong>一、投标招标的法定范围</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br/><br/>&nbsp;&nbsp;&nbsp;&nbsp;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状，法律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强制招标的项目明确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br/><br/>&nbsp;&nbsp;&nbsp;&nbsp;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22日分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等。如此，有的观点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办法，本案的工程项目似乎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被告的中标过程则系违法操作，因此中标无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br/><br/>&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上述《规定》虽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可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且建设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也事实上相继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但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够作为判定中标有效与否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且这些部门和地方性规章其实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所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仍是在按照该具体范围执行的前提下，仅就“规模标准 ”进行调整。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的具体范围予以调整前，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仍属有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规范，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故本案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应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当依法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吉斯达公司自行采取招标活动，但又并未依本单位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形成的决标书，从四家投标单位中遴选中标者，而是另行确定了冶金公司为所谓“中标者”并与之签订了合同。该行为虽有违诚信及违反行业规定，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亦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中标活动有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亦有效。<br/><br/>&nbsp;&nbsp;&nbsp;&nbsp;<strong>二、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的界定</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未完全取得有关有权部门颁发的证照，是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还是属于合同效力待定，这有必要对合同无效与合同效力待定作出界定。<br/><br/>&nbsp;&nbsp;&nbsp;&nbsp;合同严重缺欠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即为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r/><br/>&nbsp;&nbsp;&nbsp;&nbsp;依据《合同法》、《民法原则》相关规定，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这类合同在有权人追认以前处于有效抑或无效不确定的状态，因而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或者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br/><br/>&nbsp;&nbsp;&nbsp;&nbsp;效力未定的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有权人不通过追认消除该瑕疵，合同就确定地归于无效，所以它与无瑕疵的有效合同不同。它欠缺有效要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相对轻微，与合同制度的目的未根本性地抵触，于是法律允许有权人通过追认消除该瑕疵，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成交易，还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此不同，无效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与合同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瑕疵不可治愈，于是法律便作出完全否定性的评价，令其绝对地当然地无效。可见效力未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合同缺欠有效要件，法律对它的否定性仅是相对的，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故案工程虽未取得有关有权部门颁发证照，但不必然影响其合同的效力，即此仅为合同效力待定状态。<br/><br/>&nbsp;&nbsp;&nbsp;&nbsp;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属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生效之范畴。原告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br/><br/>&nbsp;&nbsp;&nbsp;&nbsp;（陈健全&nbsp;&nbsp;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br/><br/>&nbsp;&nbsp;&nbsp;&nbsp; 来源：中国法院网<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B%259B%25E6%25A0%2587%25E6%258A%2595%25E6%25A0%2587%25E6%25B3%2595" rel="tag">招标投标法</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B%259B%25E6%25A0%2587%25E6%258A%2595%25E6%25A0%2587" rel="tag">招标投标</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BB%25BA%25E8%25AE%25BE%25E5%25B7%25A5%25E7%25A8%258B" rel="tag">建设工程</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90%2588%25E5%2590%258C" rel="tag">合同</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97%25A0%25E6%2595%2588%25E5%2590%2588%25E5%2590%258C" rel="tag">无效合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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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月光博客：Google推出谷歌手机软件包]]></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经典收藏]]></category>
<pubDate>Wed, 26 Nov 2008 13:56: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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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 据Google黑板报报道，谷歌中国将网页、地图、图片、资讯、财经、字典等手机搜索服务集成为一个“谷歌手机软件包”。在诺基亚智能手机（使用Symbian S60v3操作系统）上安装这个谷歌手机软件之后，用户只需要在待机画面上点击快捷键就可以立即开始使用谷歌搜索了。<br/><br/>　　除了搜索普通的网页，谷歌还提供了更多专为手机量身定做的搜索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谷歌手机软件访问手机地图、图片搜索、新闻资讯、股票动态和在线字典。<br/><br/>　　谷歌手机软件是免费使用的，但用户使用需要支付运营商流量费用。<br/><br/>　　<a href="http://http://www.google.cn/m/download/googlemobileapp/GoogleSearch(bundle).sisx" target="_blank">点这里下载</a>基于S60的谷歌手机软件。或<a href="http://www.google.cn/mobile/nokia_smart/app/index.html" target="_blank">点这里访问S60手机软件主页</a>。<br/><br/>　　其他系统的手机用户，可以访问谷歌移动产品页面查找更多手机定制的软件和服务。<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转载自月光博客 [ <a href="http://www.williamlong.info/" target="_blank">http://www.williamlong.inf...</a> ] <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8%25B0%25B7%25E6%25AD%258C" rel="tag">谷歌</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google" rel="tag">google</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A1%259E%25E7%258F%25AD" rel="tag">塞班</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nokia" rel="tag">nokia</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9%258B%25E6%259C%25BA" rel="tag">手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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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专利出资]]></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工作日志]]></category>
<pubDate>Wed, 26 Nov 2008 07:17: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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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在起草或修改组建公司协议的时候，如果以专利技术出资，要注意是否为职务作品，已经与专利技术有关生产工艺、人员是否也一并注入新组建公司；尤其在办理IPO项目时，对发行人的尽调工作应当区分专利技术是否为职务作品。<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ipo" rel="tag">ipo</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4%25B8%2593%25E5%2588%25A9%25E6%258A%2580%25E6%259C%25AF" rel="tag">专利技术</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4%25B8%2593%25E5%2588%25A9" rel="tag">专利</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5%25AC%25E5%258F%25B8" rel="tag">公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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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通道]]></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司法考试]]></category>
<pubDate>Fri, 21 Nov 2008 02:09:4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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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 <span style="color: #DC143C;"><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网上查询</span></strong><br/><br/>&nbsp;&nbsp;&nbsp;&nbsp;<span style="font-size: 18px;">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考生<a href="http://218.26.16.29/kscj/public/login2.html" target="_blank">点击通道一</a><br/><br/>&nbsp;&nbsp;&nbsp;&nbsp;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的考生<a href="http://202.108.218.133/public/login2.html" target="_blank">点击通道二</a><br/><br/>&nbsp;&nbsp;&nbsp;&nbsp;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的考生<a href="http://202.108.218.131/public/login2.html" target="_blank">点击通道三</a><br/><br/>&nbsp;&nbsp;&nbsp;&nbsp;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的考生<a href="http://202.108.218.132/public/login2.html" target="_blank">点击通道四</a><br/><br/>&nbsp;&nbsp;&nbsp;&nbsp;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的考生点<a href="http://211.146.6.208:7001/kscj/public/login2.html" target="_blank">击通道五</a></span></span><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F%25B8%25E6%25B3%2595%25E8%2580%2583%25E8%25AF%2595" rel="tag">司法考试</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8%2590%25E7%25BB%25A9%25E6%259F%25A5%25E8%25AF%25A2" rel="tag">成绩查询</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B3%2595%25E5%25BE%258B%25E8%2581%258C%25E4%25B8%259A%25E8%25B5%2584%25E6%25A0%25BC%25E8%25AF%2581" rel="tag">法律职业资格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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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今日公布]]></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司法考试]]></category>
<pubDate>Fri, 21 Nov 2008 02:03: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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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br/><br/>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br/><br/>　　<strong>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strong><br/><br/>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br/><br/>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a href="http://www.legalinfo.gov.cn" target="_blank">http://www.legalinfo.gov.c...</a>）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br/><br/>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br/><br/>　　<strong>二、合格分数线</strong><br/><br/>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br/><br/>　　<strong>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strong><br/><br/>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br/><br/>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br/><br/>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br/><br/>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br/><br/>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br/><br/>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br/><br/>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br/><br/>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br/><br/>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br/><br/>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br/><br/>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br/><br/>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br/><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br/><br/><p align="center"> <a href="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8-11/20/content_985176.htm" target="_blank">&nbsp;&nbsp;&nbsp;&nbsp;<span style="font-size: 24px;">&nbsp;&nbsp;<span style="color: #DC143C;"> <strong>点击进入成绩查询通道</strong></span></span></a></p><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B3%2595%25E5%25BE%258B%25E8%2581%258C%25E4%25B8%259A%25E8%25B5%2584%25E6%25A0%25BC%25E8%25AF%2581" rel="tag">法律职业资格证</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F%25B8%25E6%25B3%2595%25E8%2580%2583%25E8%25AF%2595" rel="tag">司法考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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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http://lawyer.skblog.net/read.php?1156</link>
<title><![CDATA[国家司法考试合格12月起可申请资格证书]]></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司法考试]]></category>
<pubDate>Thu, 20 Nov 2008 14:39:0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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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司法部消息，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br/><br/>　　据介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br/><br/>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br/><br/>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申请。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合格者、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记者 崔清新)<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B3%2595%25E5%25BE%258B%25E8%2581%258C%25E4%25B8%259A%25E8%25B5%2584%25E6%25A0%25BC%25E8%25AF%2581%25E4%25B9%25A6" rel="tag">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F%25B8%25E6%25B3%2595%25E8%2580%2583%25E8%25AF%2595" rel="tag">司法考试</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8%2590%25E7%25BB%25A9%25E6%259F%25A5%25E8%25AF%25A2" rel="tag">成绩查询</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4%25B8%25AD%25E5%259B%25BD%25E6%2599%25AE%25E6%25B3%2595%25E7%25BD%2591" rel="tag">中国普法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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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title> 
<author>honeyxu &lt;yyxlawyer@gmail.com&gt;</author>
<category><![CDATA[司法考试]]></category>
<pubDate>Thu, 20 Nov 2008 14:35:3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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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崔清新）来自司法部消息，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1日公布，考生可以通过网络或声讯电话查询成绩。<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br/><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表示，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nbsp;&nbsp;&nbsp;&nbsp; <br/>Tags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5%258F%25B8%25E6%25B3%2595%25E8%2580%2583%25E8%25AF%2595" rel="tag">司法考试</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96%25B0%25E5%258D%258E%25E7%25BD%2591" rel="tag">新华网</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6%2588%2590%25E7%25BB%25A9" rel="tag">成绩</a> , <a href="http://lawyer.skblog.net/tag.php?tag=%25E4%25B8%25AD%25E5%259B%25BD%25E6%2599%25AE%25E6%25B3%2595%25E7%25BD%2591" rel="tag">中国普法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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